(2015)欒民初字第560號
——河南省欒川縣人民法院(2015-8-10)
(2015)欒民初字第560號
原告:楊某某,女,住欒川縣。
被 告:姚某某,男,住河南省三門峽市盧氏縣。
原告楊某某與被告姚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某某訴稱:2013年4月12日,原被告在欒川縣民政局登記結婚,由于雙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經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2014年3月雙方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經破裂,故訴至欒川縣人民法院,請求依法判令:1、解除原被告婚姻關系;2、本案訴訟費用原告自行承擔。
被告姚某某辯稱:不同意解除夫妻關系,認為夫妻間磕磕碰碰屬正常現象。
原被告均未向法庭提交證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經人介紹認識近一年后,于2013年4月12日在欒川縣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婚后感情一般,未生育子女。2014年4月份,雙方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原告離家居住至今。2015年5月15日,原告楊某某訴至我院,要求與被告解除婚姻關系。
本院認為:原被告年紀尚輕,婚前相處時間也不算短,婚后共同生活近一年時間,感情一般,雖因生活瑣事偶有爭吵,但也屬家庭生活的正常現象。因雙方共同生活時間較短,婚姻的磨合期尚未過,缺乏必要的信任和溝通,草率離婚極為不妥。故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希望雙方本著互諒互讓、互相尊重的態度認真溝通,消除隔閡,修補破裂,共同營造一個和諧美滿的家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楊某某的訴訟請求。
本案訴訟費300元,由原告楊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祁武鎖
審 判 員 高榮靜
人民陪審員 杜金鑫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書 記 員 陳曌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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