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639號
——河南省汝陽縣人民法院(2015-8-7)
(2015)汝民初字第639號
原告:黃某某,女,漢族。
委托代理人:吳喜全,汝陽縣148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呂某某,男,漢族。
委托代理人:呂某某,男,漢族,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張某,男,漢族,一般代理。
本院在審理原告黃某某訴被告呂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黃某某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訴的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黃某某自愿撤回對被告呂某某的起訴,理由正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黃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為150元,原告黃某某自愿負擔。
審 判 長 吳文波
審 判 員 任彥錕
人民陪審員 潘團現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書 記 員 孫紅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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