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蘭民初字第02007號
——河南省蘭考縣人民法院(2015-8-11)
(2015)蘭民初字第02007號
原告王某某,男,1982年7月3日生。
被告蔡某某,女,1985年11月23日生。
本院在審理原告王某某訴被告蔡某某離婚后財產糾紛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王某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695元,減半收取1483元,由原告承擔。
審 判 長 逯建偉
審 判 員 黃鐵偉
人民陪審員 孔維仁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代書 記員 倪 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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