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內城民初字第252號
——河南省內黃縣人民法院(2015-8-21)
(2015)內城民初字第252號
原告史某某,女,1975年10月23日生,漢族。
被告王某某,男,1974年2月4日生,漢族。
本院在審理原告史某某訴被告王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因原告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不到庭參加訴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訴處理。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負擔。
代理審判員 馬紅建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于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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