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內東民初字第288號
——河南省內黃縣人民法院(2015-8-11)
(2015)內東民初字第288號
原告張某某,女,1989年9月18日生,漢族,農民。
被告衡某某,男,1989年10月17日生,漢族,農民。
案由:離婚糾紛。
本院在審理原告張某某訴被告衡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張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張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張某某負擔。
代理審判員 王曉燕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趙國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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