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內井民初字第186號
——河南省內黃縣人民法院(2015-8-10)
(2015)內井民初字第186號
原告張某某,女,1970年5月21日出生,漢族。
被告亓某某,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漢族。
原告張某某訴被告亓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7月3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被告亓某某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我與被告2013年5月份再婚,被告婚后不撫養我的子女,而是自己吃喝賭博,并對我實施家庭暴力,還偷賣我家地里收獲的小麥,致使我們的夫妻關系完全破裂,故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我與被告離婚。
被告辯稱,原告所述不是事實,我們還有生活下去的可能,我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農歷4月份經人介紹認識,2013年6月14日辦理結婚登記,婚后未生育子女,雙方自2015年1月發生矛盾后開始分居至今,夫妻感情確已徹底破裂。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結婚證及原、被告的當庭陳述為證,上述證據經當庭質證、認證,可以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原、被告之間的夫妻感情是否確已徹底破裂,原、被告雙方婚前經人介紹認識后不足一月,在對對方缺乏了解的情況下草率結婚,婚后共同生活僅一年有余,便因家庭矛盾開始分居,也未生育子女,屬于雙方沒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難以繼續共同生活,故原告張某某要求離婚的訴請,合法有據,本院應予支持;被告亓某某辯稱意見,證據不足,本院不應采信。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早日解除紛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2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準許原告張某某與被告亓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張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紅周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書記員 裴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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