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民初字第2326號
——山東省德州市德城區人民法院(2015-8-13)
(2015)德城民初字第2326號
原告:高某甲。
委托代理人:周立國,山東鑫大公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楊燕,山東鑫大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趙某。
原告高某甲訴被告趙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畢經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高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周立國、楊燕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趙某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沒有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高某甲訴稱,原告與被告經朋友介紹相識,相戀三、四個月后,于××××年××月××日登記結婚,婚后生一子高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經常因瑣事爭吵,婚后沒有建立起穩固的夫妻感情,現雙方已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為維護原告和孩子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原被告離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3、婚生子由原告撫養,被告支付撫養費;4、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趙某經合法傳喚沒有到庭,也沒有提交答辯或其他證據材料。
經審理查明:××××年××月××日,原告與被告登記結婚,××××年××月××日婚生一子高某乙。原被告因性情不合,經常為瑣事爭吵,原告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與被告離婚、孩子高某乙由原告撫養,被告承擔撫養費,財產依法分割并由被告承擔訴訟費等。在庭審中,原告未能提交雙方感情破裂的相應證據材料。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交的結婚證及開庭筆錄等附卷證明屬實。
本院認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也有多年,并生育一子,顯然已經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在婚后生活中,雖然雙方間產生矛盾,對夫妻關系有一定影響,但尚不足以導致夫妻感情破裂。雙方在今后生活中應多溝通、多理解、多包容,共同建立起一個和睦幸福的家庭。原告主張夫妻感情破裂,但未能提交證據予以證實,故原告請求離婚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趙某經合法傳喚沒有到庭,視為對自己質證權利的放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被告離婚。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畢經斌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書記員 孫瑞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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