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刑初字第547號
——山東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6-15)
(2015)平刑初字第547號
被告人的
基本情況
被告人龍某某,農民。2015年5月6日因涉嫌盜竊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平度市看守所。
判決結果
一、被告人龍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交納。)
二、退賠款1000元,發還給孫永峰。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崔美艷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書記員 潘 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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