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東民初字第1730號
——江西省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2015-8-7)
(2015)東民初字第1730號
原告:李某甲,男,1971年10月3日生,漢族。
被告:張某某,女,1975年6月20日生,漢族。
原告李某甲訴被告張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劉香英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甲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缺席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被告于2005年開始沉迷于電腦游戲,導致夫妻關系逐漸冷淡。被告對家庭事務關心極少,除近兩年接送小孩上學外,幾乎從不關心家庭事務。特別是被告經常熬夜玩電腦,通宵在房間抽煙,以致夫妻無法同床達3年以上,經多次勸告,依舊不改,現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訴至法院,訴訟請求:1、判決原告與被告離婚;2、判決婚生兒子李某乙由原告撫養;3、判決家庭財產(約100萬元)依法分割;4、判決雙方共同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被告未到庭,亦未遞交答辯狀。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經他人介紹相識,于2001年3月6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003年11月13日生育一子李某乙。2015年6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向本院起訴離婚
本院認為:原、被告系自由戀愛結婚,且結婚較長,有一定的感情基礎,現因家庭生活瑣事產生矛盾未能妥善處理,但只要雙方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加強溝通,互尊互愛,互讓互諒,夫妻關系是能夠重歸于好的。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原告李某甲與被告張某某離婚,不予準許。
本案由原告李某甲預交的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李某甲承擔150元,退回原告李某甲1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向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繳納上訴費,逾期視為放棄上訴。
審判員 劉香英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書記員 范哲靖
===================================================
聲明:
本站收錄的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