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順民初字第12288號
——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2015-8-12)
(2015)順民初字第12288號
原告陳×,女,1977年8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辛晶(陳×之母),1953年10月2日出生。
被告宿×,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
第三人劉×,女,1951年4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劉慶功(劉×侄子),1984年1月21日出生。
原告陳×與被告宿×、第三人劉×分家析產糾紛一案,本院依法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委托代理人辛晶、第三人劉×委托代理人劉慶功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宿×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審查認為,陳×據分家析產之法律關系提起本訴,于訴狀中明確要求宿×給付其40萬元。陳×于2015年7月27日庭審中,當庭增加訴訟請求后,其訴訟請求為:1.宿×給付陳×40萬元;2.分割位于山東省青島市東海路×號海風花園×號×單元×室、北京市朝陽區季景沁園×號樓×室、北京市昌平區回龍觀流星花園×區×號樓房屋;3.分割宿×辦理貸款的提成共5200萬元;4.宿×給付陳×車牌號為京QEJ313的馬自達轎車,京P7HH82的別克車兩輛車的折價款共60萬元。上述訴訟請求,系陳×據多個法律關系進行訴訟。且經本院釋明后,陳×堅持據上述法律關系提起訴訟。據此,本案無法繼續審理。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陳×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王競隆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賈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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