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1442號
——安徽省太和縣人民法院(2015-8-10)
(2015)太民一初字第01442號
原告:潘某甲,男,1977年6月4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安徽省太和縣。
委托代理人:關天鵬,太和縣婚姻事務所事務員。
被告:薛某,女,1985年10月12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址同上。
原告潘某甲與被告薛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7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潘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關天鵬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薛某經公告送達開庭傳票,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故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潘某甲訴稱:我和薛某經人介紹認識,認識三、四個月后,于2004年農歷9月舉行婚禮同居生活,××××年××月××日辦理結婚登記,××××年××月××日生育女兒潘某乙,××××年××月××日生育兒子潘某丙。由于婚前相處時間短,缺乏必要的了解,婚后分別在外地打工,常年不相見,即使見面,也是經常為生活瑣事發生糾紛,三天兩頭吵架,沒有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自2011年4月至2013年間,被告在家吃喝玩樂賭,為此多次向他人借錢,還欠他人的許多債務。2014年5月,原被告再次發生糾紛,被告離開我,至今不愿意回到我的身邊,令我傷心不已。數月來,我們之間沒有來往,夫妻感情已經完全破裂,為此起訴離婚;婚生女兒、兒子由我撫養,被告承擔子女撫養費;共同債務由被告清償;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薛某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潘某甲與薛某經人介紹相識后,于2004年農歷9月舉行結婚儀式,××××年××月××日補辦結婚登記手續。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孩潘某乙,××××年××月××日生育兒子潘某丙。潘某甲與薛某婚后感情尚好,只是近年來常為生活瑣事生氣、吵架。2015年3月30日,潘某甲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向太和縣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要求與薛某離婚。
上述事實有潘某甲所舉證的身份證、結婚證、戶口本及當事人當庭陳述為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潘某甲與薛某相識后自愿結婚,婚后共同生活時間較長,且生育有一子一女,有一定的感情基礎。雖為瑣事發生糾紛,但只要雙方在今后生活中互諒互讓,是有和好的可能的。潘某甲訴稱的雙方感情已破裂,亦無證據能夠證明。故對潘某甲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要求與薛某離婚的訴訟請求,因證據不足,理由不當,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許原告潘某甲與被告薛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潘某甲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姜衛民
審 判 員 謝玉良
人民陪審員 王新志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書 記 員 李 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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