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2377號
——安徽省阜南縣人民法院(2015-8-14)
(2015)南民一初字第02377號
原告:張某甲,女,1982年12月20日出生,漢族,農民。
被告:徐某甲,男,1980年10月15日出生,漢族,農民。
原告張某甲訴被告徐某甲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胡春生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因被告徐某甲下落不明,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轉為普通程序審理。
審判員 胡春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書記員 劉 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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