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開民初字第2105號
——江蘇省淮安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2015-8-13)
(2015)淮開民初字第2105號
原告喻某,女,漢族,1981年7月19日生。
被告顏某甲,男,漢族,1981年9月20日生。
原告喻某訴被告顏某甲離婚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紀石平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喻某,被告顏某甲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喻某訴稱:原、被告于2002年經人介紹相識,××××年登記結婚,雙方婚后感情一直不好,被告脾氣暴躁,常無故毆打辱罵原告,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現請求依法判決:1、原、被告離婚;2、婚生女顏某乙隨原告生活,顏某丙隨被告生活。
被告顏某甲辯稱:離婚對小孩影響不好,我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5月經人介紹相識,2003年12月舉辦婚禮,××××年××月××日登記結婚。雙方婚前、婚后感情尚可,于××××年××月××日生育長女顏某乙、××××年××月××日生育次女顏某丙。近來,原、被告常為生活瑣事發生爭吵,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訴至本院要求與被告離婚。
上述事實,有結婚證、戶口本及當事人陳述為證,經庭審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如何衡量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一般應當從婚前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及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本案中,原、被告系自由戀愛結婚,婚前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礎,且在婚后生育二女。雙方雖在生活中因瑣事發生爭吵,但矛盾的產生系雙方的責任,原、被告對此應互諒互讓并各自改正錯誤和缺點。原、被告應珍惜夫妻感情、履行夫妻義務,仍可繼續維系一個幸福美滿的家庭。據此,本院認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對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經調解未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許原告喻某與被告顏某甲離婚。
案件受理費240元,減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喻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收款人:淮安市財政局,開戶行:淮安市農業銀行城中支行,賬號:34×××54)。
代理審判員 紀石平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徐冰晶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