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洮西民初字第232號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區人民法院(2015-8-11)
(2015)白洮西民初字第232號
原告王某某,女,漢族,現住白城市洮北區。
被告趙某某,男,漢族,現住白城市洮北區。
本院在審理原告王某某訴被告趙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經本庭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訴處理。
案件受理費150.00元由原告承擔。
審判員 孫偉業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書記員 王曹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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