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民三初字4499號
——遼寧省新民市人民法院(2015-8-10)
(2015)新民民三初字4499號
原告張某某,男,1970年11月20日生,漢族,住址新民市。
被告段某某,女,1969年3月1日生,漢族,農民,住址新民市。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段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李萬成獨任審理,審理中原告張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張某某自愿撤回起訴,不違反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張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自愿承擔。
代理審判員 李萬成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書 記 員 吳麗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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