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刑初字第363號
——山西省太原市迎澤區人民法院(2015-8-3)
(2015)迎刑初字第363號
公訴機關太原市迎澤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某,戶籍地安徽省界首市,現住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澤區。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12月4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澤分局取保候審。2015年5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王某,戶籍地安徽省界首市,現住址太原市迎澤區。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12月4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澤分局取保候審。2015年5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太原市迎澤區人民檢察院以并迎檢公訴刑訴(2015)27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王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澤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任欣貴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王某均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太原市迎澤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6月2日22時20分許,被告人陳某、王某在太原市迎澤區郝家溝龍城會館南面的火鍋店內,因瑣事與被害人薛某發生爭執,后被告人陳某持刀將被害人薛某背部砍傷,被告人王某持刀將被害人薛某肩部、頭部砍傷。經鑒定,被害人薛某的損傷構成輕傷二級。案發后二被告人已與被害人就民事賠償達成協議并已實際履行。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的庭前供述、被害人陳述、書證、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傷情照片等證據。據此,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陳某、王某的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定,特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經審理查明:2014年6月2日22時20分許,被告人陳某、王某在太原市迎澤區郝家溝龍城會館南面的火鍋店內,因瑣事與被害人薛某發生爭執,后被告人陳某持刀將被害人薛某背部砍傷,被告人王某持刀將被害人薛某肩部、頭部砍傷。經鑒定,被害人薛某的損傷構成輕傷二級。案發后二被告人已與被害人就民事賠償達成協議并已實際履行。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當庭提供、并經法庭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被告人陳某的庭前供述:2014年6月2日晚上10點左右我和我妻子還有孩子,還有小舅子、物流的老趙、馬某、肖某、物流的劉隊幾個人一起在郝家溝的重慶火鍋城吃飯。在吃飯期間我孩子和飯店鄰桌的一個小男孩一起玩,之后我老婆和鄰桌家長說你家小孩打了我的孩子,并和對方理論,我說:小孩打架沒什么大不了的,就叫我老婆回來吃飯了。大約過了半個小時左右,鄰桌的人走了,又過了大約二十分鐘進來十來個人,就和我老婆爭吵起來。之后這伙人對我和我小舅子上來就打,我也沒看清楚對方是用什么打的,當場就把我小舅子打倒在地。我一看對方人多,我就沖進飯店的廚房找了兩把菜刀出來就朝打我小舅子的人砍去。
當時雙方也并沒有因此爭吵,我就叫我老婆回來吃飯了。鄰桌吃完飯后他們走了,過了一會就來了一伙人,其中有一個就是當時吃飯的男子,見了我們就說:咋了?郝家溝放不下你們了?隨后上來就用東西打我小舅子,我小舅子被打趴在地上,這伙人過來就打我,我被打倒在地,我爬起來后就進廚房找到了兩把菜刀,一手拿一把菜刀從廚房往出跑,飯店有個老頭和老太太就拉住我不讓我出去,我掙脫他們就沖了出去,我出去后朝一個穿紅色T恤的男子背部砍了一刀,我又被飯店的老頭老太太把我拉開了,那伙人繼續打我的小舅子。之后警察過來把我們制止了。
2、被告人王某的供述:2014年6月2日當天晚十點左右,我和我姐夫陳某,我姐王某甲,還有我姐夫的四個朋友共七個人,還有三個小孩在重慶火鍋店吃火鍋。我姐王某甲帶著她女兒在外邊玩耍,我們在飯店靠近門口的桌子坐著,我聽見我外甥女哭了,然后我看見我姐姐跟著一個小孩往里走,走到那個小孩父母吃飯的桌子那,我聽見我姐對那個小孩的家長說:看著你家小孩子,他在外頭打人了。我姐夫坐在吃飯的地方問我姐:怎么回事?我姐對我姐夫說:他們小孩打了咱家女兒了。我姐夫說:小孩打架沒事。把我姐叫回來繼續吃飯。大概過了半小時那桌子人吃完飯了,就往外走,他們在門口碰上我姐了,其中有一個男的就說我姐:剛剛你們叫喚什么了?然后我看見我姐說了些什么,具體內容我沒聽清楚。當時兩家人就吵起來了,然后我和我姐夫還有一個同事三個人就一起出去看怎么回事。出去就看見對面一群人和我姐吵架了,然后我姐夫就對剛開始的那個男的說:小孩子打架,你家兒子還打了我家姑娘,我們都沒說什么,你們還在這里鬧。那個男的就對我姐夫說了些什么,我就聽清楚了一句說是要鬧死我姐夫。我姐夫就說:你有本事就來弄死我。然后我姐夫就一個人回到了桌子上,我姐夫的同事們就出來勸架。我也說:小孩們打架,你們打人了怎么還這么不講理,說完我就站在一邊。我姐和他們理論了,我看見那個男的打了兩個電話,沒一會就來了一輛黑色的SUV,牌照沒看清,從車上下來五六個人走到那個和我姐姐爭吵男子身邊問那個男的是誰?那個男的就指著我哥說:就那個穿紫色衣服的。然后他們就一起過來打我們,其中光頭男子先用個東西砸我姐夫的頭,之后那群人圍上我姐夫就打。我看見有人打我姐夫我也就上去抱著那個男的(光頭)打他,在廝打的過程中我和光頭就一起摔倒了,這時我姐夫不知道從哪里找了把菜刀就在那個光頭背部砍了一刀,當時有兩個人用椅子將我姐夫砸倒,還有一個拿啤酒瓶子砸我姐夫,我上去在廚房門口的桌子上也拿起一把菜刀幫我姐夫解圍,在解圍的過程中我用菜刀在那個光頭男子的肩膀、還有頭部砍了兩下。砍完后那個光頭男子身上有了血跡,我身上粘了一些血。當時打我和我姐的幾名男子見光頭男子流了血就都往飯店外面跑,我拉著光頭男子的腿不讓他往外跑,光頭男子摔倒在地,后來光頭男子掙脫爬起來跑了。幾個男子跑到門外用一個棍子別住了飯店大門,我聽見外頭又在打電話叫人。我就和我哥躲到廚房,我哥拿著兩把刀,我也拿了一把,怕對方再進來打我們。飯店老板過來把我們拿的刀要走了,我們就趕快報警了。我看見他們又來了一撥人,這時民警也趕到了現場,他們的人還想打我們,再之后民警就制止了,把人都帶回來了。
3、被害人薛某的陳述:2014年6月2日晚上22時許,在太原市迎澤區郝家溝街一家火鍋店內,我和我哥哥薛某甲、我老婆李某甲、我嫂子曹某甲、另外還有兩個6、7歲的孩子在一起吃飯,在我們斜對面還有一家人在吃飯,有一個女的過來就罵我們,說:“你家孩子把我們家的孩子打了,咋沒有教養了?”我家孩子嚇的哭了,我就問我家孩子有沒有打人家,我家孩子說沒有,那個女人罵了半天就走了。我們吃完飯以后走到門口的時候,那個女人還在那里不停的罵,我就和他們吵了起來,他們就打電話叫人,我就和他們說:“你要敢打我試試。”兩個男人就進了廚房,拿出了三把菜刀,另外的兩個男人拿起凳子打我們,他們什么話也沒有說,我被那兩個男的砍到地上,后面的就不知道了。我的背上被砍了一刀,右頸肩膀部位被砍傷,頭部右側砍傷,左側肋骨被打斷一根,眼睛上也砍了一刀。
4、證人肖某的證言:2014年6月2日晚22時左右,我和我們經理一共7個人,出來在郝家溝的一家火鍋店吃飯,因為今天是端午節,我們打算聚聚。在吃飯的過程中,另一桌的一個小孩,不知道因為什么原因,跑過來把我們經理家的孩子給打了。之后那個孩子就跑回去了,我們經理的愛人過去找孩子的父母問問情況,一會兒我們經理他愛人就回來了,我也不知道他們說了一些什么,隨后我們就繼續吃飯,大概半個小時左右,那桌的人吃完飯以后就出去門口了,我親眼看見他們叫我們的人出去,我和馬彪出去以后,就和對方說:“咱們是老鄉,不能因為孩子把事情鬧的那么大。”我聽見他們打電話叫人過來了,在這個時候,我看見馬路上由南向北開來一輛黑色的漢蘭達轎車,車上下來了三、四個年輕的小伙子,下來以后直接就往里面沖,我把那個穿紅衣服的人給攔住了,他沒有進去參與打架。當我轉過身的時候,里面已經有很多人打起來了,我在外面沒有看見里面的情況。一會兒火鍋店老板拿了一根木棒把門從里面別住了,不讓他們進去,我這時候看見大約有三、四十人在外面打算還往里面沖,我見情況不對就報警了。
5、辨認筆錄:被告人陳某、王某對被害人薛某的辨認。
6、二被告人的人身安全檢查筆錄:檢查過程中發現被告人陳某、王某體表均有傷情。
7、常住人口詳細信息:被告人陳某、王某,被害人薛某,取保候審保證人馬某、李某某的常住人口詳細信息。
8、取保候審保證人馬某、李某某二人的犯罪記錄證明:二保證人均無違法犯罪記錄。
9、迎澤分局郝莊派出所出具的情況說明:砍傷薛某的菜刀已不知去向;關于被害人陳述中拿凳子砸被害人的人,迎澤分局郝莊派出所民警聯系被害人后,其一直未能配合公安機關做筆錄。
10、取保候審保證人馬某、李某某的收入證明:馬某的月收入為3200元;李某某的月收入為3500元。
11、取保候審保證人馬某、李某某的違法犯罪情況報告:馬某、李某某二人均無前科劣跡。
12、迎澤分局郝莊派出所出具的取保候審保證人情況說明:馬某系被告人王某的朋友,未參與案件,與本案無牽連。
13、鑒定意見:被害人薛某的損傷構成輕傷二級。
14、抓獲經過:2014年6月2日晚上10點左右,郝莊派出所民警接110臺報警指令,在郝家溝正街重慶火鍋店內,陳某、王某因瑣事與薛某發生口角,之后,雙方發生打架,陳某、王某用飯店廚房里的菜刀將薛某砍傷。民警到達現場,將陳某、王某兩人當場抓獲并帶回所里調查。
15、違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調查表:二被告人此前無前科劣跡。
16、被害人薛某出具的協議書,證明:經協商,陳某、王某二人賠償被害人薛某人民幣十萬五千元整,雙方就此達成協議,不再追究對方責任。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王某因瑣事與被害人薛某發生爭執,未能冷靜處理,而是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被害人輕傷二級,侵犯了他人的身體健康權,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被告人陳某、王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王某持管制刀具傷害他人,應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王某故意傷害他人頭部,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陳某、王某在案發后積極賠償被害人薛某因受傷害所遭受的各項經濟損失,得到被害人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陳某、王某的犯罪事實、性質和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結合社區評估意見,被告人陳某、王某對所居住的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可依法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陳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王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王效民
人民陪審員 高瑞英
人民陪審員 李 琳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書 記 員 陳 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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