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麗民初字3262號
——天津市東麗區人民法院(2015-8-14)
(2015)麗民初字3262號
原告劉一×,無職業。
委托代理人王濤,天津雙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二×,農民。
委托代理人何永全,天津津誠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三×,無職業。
被告劉四×,農民。
委托代理人劉東紅,無職業。
被告劉五×,無職業。
委托代理人劉東紅,無職業。
被告劉東紅,無職業。
本院在審理原告劉一×與被告劉二×、劉三×、劉四×、劉五×、劉東紅繼承糾紛一案中,原告劉一×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劉一×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89.5元,由原告劉一×負擔。
代理審判員 侯 靜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張曉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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