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麗民初字第3953號
——天津市東麗區(qū)人民法院(2015-8-7)
(2015)麗民初字第3953號
原告劉××,無職業(yè)。
委托代理人劉新生,天津文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何××。
原告劉××與被告何××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于廣生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8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及其委托代理人劉新生,被告何××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經人介紹于××××年××月××日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各有子女都已長大成人。雙方婚后無子女。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來因被告與原告性格不合,因生活瑣事,逐漸產生矛盾,現(xiàn)在雙方已經分開,不在一起居住。盡管原告試圖與被告盡量和解,但因被告的原因,始終無法與被告溝通,故提起起訴,并提出下列請求:一、判決原、被告離婚;二、個人衣物歸個人;三、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證據(jù)。
被告辯稱,原告在訴狀中所稱雙方性格不合,被告不認可,雙方在生活中雖然有爭吵,但并不影響夫妻感情,這次原告離家出走,被告根本不知因為什么,被告認為與原告之間還是有夫妻感情的,故不同意離婚。
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證據(jù)。
本院經開庭審理,綜合原、被告當庭陳述,查明如下事實:
原、被告于1999年10月經人介紹相識,××××年××月××日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共同子女。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生活中因家庭瑣事偶有爭吵。2015年6月5日,原告因被告在微信上與他人聊天并私下見面,因而不滿,從家中搬出在外租房居住與被告分居生活。
本院認為,原、被告雖系再婚,但在長期的共同生活中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中雖有矛盾產生,亦屬正常,被告已認識到自身的錯誤,希望改正自身不足,表明了被告對婚姻、家庭的珍惜。原、被告之間的矛盾,不能單靠簡單的解除婚姻關系,只要雙方珍惜和用心呵護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克服自身不足,相互溝通、理解與尊重,正確處理家庭矛盾,還是能夠繼續(xù)共同生活的。為了社會的和諧,婚姻家庭的穩(wěn)定,雙方之間的夫妻感情也并未完全破裂,故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劉××與被告何××離婚。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劉××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于廣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書 記 員 李 健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