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余民初字第0156號
——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2015-3-10)
(2015)通余民初字第0156號
原告萬某。
被告陳某。
原告萬某與被告陳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萬某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訴處理。
案件受理費240元,減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萬某負擔。
審判員 張翅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書記員 陳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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