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刑初字第389號
——甘肅省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法院(2014-4-4)
甘肅省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4)城刑初字第389號
公訴機關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某某,男,漢族,初中文化。因本案于2013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2014年2月25日被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
辯護人張某某,甘肅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檢察院以城檢刑訴(2014)第23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王巖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某及其辯護人張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10月4日22時許,被告人陳某某在蘭州市城關區南面灘村80號二樓一出租屋內,因瑣事與唐某某發生口角,被告人陳某某持刀將唐某某致傷。唐某某經醫院診斷,胸背部刀刺傷,左側血氣胸,肋骨骨折,面部皮膚裂傷,右側跟骨骨折。經法醫鑒定,被害人唐某某所受損傷可評定為輕傷一級。
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相關證據,認為被告人陳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一款之規定,構成故意傷害罪。請依法判處。
對此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無異議,自愿認罪。辯護人提出被害人唐某某對本案引發有一定過錯,被告人陳某某自愿認罪,系初犯、偶犯,且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
經審理查明,2013年10月4日22時許,被告人陳某某在蘭州市城關區南面灘村80號二樓一出租屋內,因玩撲克牌之事與唐某某發生口角,唐某某用拳頭朝被告人陳某某臉部擊打一拳,繼而雙方發生廝打,被告人陳某某持刀將唐某某背部、臉部致傷后,唐某某從二樓窗戶跳下。被害人唐某某的傷情經醫院診斷,胸背部刀刺傷,左側血氣胸,肋骨骨折,面部皮膚裂傷,右側跟骨骨折。經法醫鑒定,被害人唐某某所受損傷程度可評定為輕傷一級。
案發后,被告人陳某某向被害人唐某某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8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
上述事實,有現場指認、傷情照片,唐某某的報案材料,被害人唐某某的陳述,楊某某、邱某某、唐某某的證言,指認現場筆錄,辨認筆錄,病歷,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意見書,調取證據通知書,接受證據清單,協議書,諒解書,收據,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案件來源,抓獲經過成人書錄為6198902235619蘭州市公安局城關分局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無視國法,持刀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某某故意傷害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辯護人提出被害人唐某某對本案引發有一定過錯,被告人陳某某自愿認罪,系初犯、偶犯,且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的辯護意見,與本案事實相符,予以采納,對被告人陳某某酌情從輕處罰。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懲罰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陳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員 孫菊萍
二〇一四年四月四日
書記員 趙智翔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