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碧商初字第93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 (2013-8-16)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3)麗蓮碧商初字第93號
原告:馬 ×× 。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熊 ×× 。
被告:厲 ×× 。
被告:吳 ×× 。
原告馬 ×× 為與被告厲 ×× 、吳 ×× 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 2013 年 7 月 30 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朱益欽獨任審判,于 2013 年 8 月 16 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馬 ×× 及其委托代理人熊 ×× 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厲 ×× 、吳 ×× 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馬 ×× 訴稱: 2012 年 5 月 1 日,被告厲 ×× 向原告借款 80000 元,并出具了相應的借條。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討,要求還款,但均未果。另被告吳 ×× 系被告厲 ×× 的妻子,原告認為被告吳 ×× 應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承擔共同償還的義務。故訴請法院判令被告厲 ×× 、吳 ×× 共同償還原告馬 ×× 借款本金人民幣 80000 元。
被告厲 ×× 、吳 ×× 未到庭應訴,也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經審理,本院認定的事實與原告訴稱的事實一致。并有原告提供的借條及庭審中當事人陳述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被告厲 ×× 出具借條向原告借款,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該借貸關系合法有效。因雙方未約定借款期限和利息,視為不計利息的借款,原告可隨時要求被告在合理期限內歸還借款。被告經催討未及時歸還借款,屬違約行為,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兩被告系夫妻關系,本案借款屬夫妻共同債務,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被告吳 ×× 理應承擔共同償還責任。故原告訴請兩被告共同償還借款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厲 ×× 、吳 ×× 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抗辯權,不影響本案的審理。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厲 ×× 、吳 ×× 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馬 ×× 借款本金人民幣 80000 元。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 1800 元,減半收取 900 元,由被告厲 ×× 、吳 ×× 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朱益欽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書記員 洪凱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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