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刑初字第578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 (2013-11-6)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3)麗蓮刑初字第578號
公訴機關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向 ×× 。因犯盜竊罪,于 2009 年 2 月 26 日被貴州省黔西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因本案,于 2013 年 6 月 25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8 月 2 日被逮捕。現羈押于麗水市看守所。
被告人秦 ×× 。因本案,于 2013 年 6 月 25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8 月 2 日被逮捕。現羈押于麗水市看守所。
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檢察院以麗蓮檢刑訴( 2013 ) 561 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向 ×× 、秦 ×× 犯尋釁滋事罪,于 2013 年 10 月 29 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指派代理檢察員陳某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向 ×× 、秦 ×× 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2013 年 5 月 31 日 14 時許,被告人向 ×× 在麗水經濟開發區 ×× 村被害人李某某所經營的棋牌室內與綽號為 “ 山雞 ” 的人發生糾紛,后其打電話讓被告人秦 ×× 前往該棋牌室幫其教訓對方,又糾集其老鄉 “ 胖子 ” 、 “ 小謝 ” 、 “ 胖子 ” 的一名老鄉(均另案處理)以及另外十余名社會青年(另案處理)前往被害人李某某的棋牌室。被告人向 ×× 、秦 ×× 和 “ 胖子 ” 、 “ 胖子 ” 的老鄉、 “ 小謝 ” 等人在被害人李某某棋牌室未找到 “ 山雞 ” 的情況下,分別持砍刀、鐵棍等工具將該棋牌室內的麻某某、空調等物砸壞。經鑒定,損壞的三臺麻某某和 “ 格力 ” 空調價值人民幣 6725 元。
被告人向 ×× 、秦 ×× 的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向 ×× 系累犯。提請依法判處。
上述事實,被告人向 ×× 、秦 ×× 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公訴機關提供并經庭審質證的下列證據: 1 、戶籍證明; 2 、被告人向 ×× 、秦 ×× 的供述; 3 、被害人李某某的陳述; 4 、證人程某某、盧某某的證言; 5 、價格鑒定結論書; 6 、辨認筆錄及照片; 7 、現場勘查記錄及照片; 8 、現場指認筆錄及錄像、現場照片; 9 、刑事判決書等予以證實,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向 ×× 、秦 ×× 伙同他人任意損毀公私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向 ×× 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又故意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從重處罰。兩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當庭自愿認罪,依法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向 ×× 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3 年 6 月 25 日起至 2014 年 6 月 24 日止);
二、被告人秦 ×× 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3 年 6 月 25 日起至 2014 年 1 月 24 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員 蔣樂仁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六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 魏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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