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梁法民初字第00625號
——重慶市梁平縣人民法院(2013-5-29)
重慶市梁平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梁法民初字第00625號
原告趙某某,男,19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出生,漢族,重慶市某某縣人,住重慶市某某縣某某鄉某某村1組,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陶某某,男,19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出生,漢族,重慶市某某縣人,住重慶市某某縣某某街道某某巷路某某號某某單元3-2。
被告譚某某,女,19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出生,漢族,重慶市某某縣人,住重慶市某某縣某某鎮某某街某某號附1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于2013年2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趙某某與被告譚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依法由審判員某某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周某某、譚某某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本院公告送達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于1989年5月經人介紹相識,1989年6月9日在梁平縣某某鄉人民政府辦理結婚登記,1990年8月18日生育婚生子,取名趙某某。原、被告婚前認識時間短,婚后常為生活瑣事發生糾紛,被告離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被告夫妻關系名存實亡,請求法院判決準許原、被告離婚。
被告沒有到庭參加訴訟,沒有提出書面答辯,沒有提交證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1989年5月經人介紹相識,1989年6月9日在梁平縣某某鄉人民政府辦理結婚登記,1990年8月18日生育婚生子,取名趙某某,現已成人獨立生活。原、被告婚前認識時間短,相互不夠了解,婚后常為家庭生活瑣事發生糾紛,被告于1989年5月與原告發生糾紛后,獨自離家出走,至今仍不知音訊,原告尋找被告無果,現原告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
上述事實有原告部分的陳述與證人趙某某、何某某、譚某某、趙某某當庭作證的證詞相一致的部分、結婚登記申請書、結婚審查處理結果表、梁平縣某某鎮某某街社區居民委員會證明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院認為,原、被告婚前認識時間短,相互不夠了解,婚后常為家庭生活瑣事發生糾紛,被告于1989年5月發生糾紛后,獨自離家出走至今無音訊,雙方為此互不履行夫妻義務,致使其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現原告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準許原告趙某某與被告譚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24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雙方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均未提出上訴或僅有一方上訴后又撤回的,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判決的全部義務。
審 判 長 某某
人民陪審員 某某
人民陪審員 某某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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