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閔民三(知)初字第137號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2013-7-3)
(2013)閔民三(知)初字第137號
原告A公司。
負責人蔣某,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許某,Z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B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某,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肖某,該公司法務。
原告A公司與被告B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于2013年5月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A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許某、被告B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肖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A公司訴稱,原告系知名電影《紐約客@上海》的著作權人,依法獨占性享有該作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范圍內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等著作權利及其維權權利。原告于2012年8月27日查證發現,被告未經原告許可,通過其所有并經營的互聯網站T網(首頁網址www.t.com)非法傳播原告享有著作權的電影作品《紐約客@上海》,并通過上述行為獲得高額的非法收益。被告的侵權行為對該電影作品公映期票房收益造成了極其重大的影響,嚴重損害原告的經濟利益。為此,原告根據法律規定,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一、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10萬元;二、被告承擔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支出的合理費用1萬元。
訴訟中,原告明確訴訟請求第二項中的合理費用包括公證費1,500元、律師費6,000元、打印費用200元、差旅費576元,實際共產生合理費用8,276元,但本案中主張1萬元。
被告B公司辯稱,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其對涉案影片享有完整的權利,公證界面不能證明被告對視頻進行了編輯整理,被告也未從涉案影片中獲利,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12年4月26日,涉案影片取得了電審數字[2011]第481號電影片公映許可證,該證載明:“出品單位:中國電影股份有限公司、美國城有限公司、華影(天津)影視投資有限公司,片長98分鐘,發行范圍:國內外發行”。
涉案影片在國內發行的正版DVD光盤封底印有“出品中國電影股份有限公司、美國城有限公司、華影(天津)影視投資有限公司”、“?中國電影股份有限公司是電影《紐約客@上海》的版權持有人”等字樣。
根據美國城有限公司及華影(天津)影視投資有限公司分別向中國電影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權書,美國城有限公司及華影(天津)影視投資有限公司授權中國電影股份有限公司獨占且排他地享有涉案影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范圍內的所有發行權利及商務開發權利,即中國電影股份有限公司可在專屬區域內獨家全權代表各出品單位行使或者授權第三人行使該片的電影發行權(影院發行權)、電視播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音樂版權和音像版權等一切發行權利,以及就上述發行權利進行商業使用、開展相應的宣傳與商務開發活動的權利;授權期限自涉案影片“電影片公映許可證”簽發之日起至該片版權保護期終止之日止。
2012年4月26日,中國電影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聲明一份,載明中國電影股份有限公司將涉案影片的部分著作權權利轉授權給原告行使,具體權利包括但不限于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音像版權、航空版權和錄音版權等著作權利及發行權利,以及就上述權利進行商業使用的權利。授權區域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授權類型為獨占性使用,授權期限自該片“電影片公映許可證”簽發之日起至該片版權保護期終止之日止。
另查明,被告系“T網”(網址:www.t.com)的經營管理者,其為注冊用戶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T網”設置了原創、電視劇、電影等頻道,注冊用戶可選擇相關頻道上傳視頻。
2012年8月27日,Z律師事務所的委托代理人朱某向浙江省杭州市東方公證處申請辦理保全證據公證。同日,東方公證處指派公證員王敏超、工作人員丁朔在東方公證處,監督朱某在公證處電腦上進行了與本案有關的操作:進入工業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備案管理系統查詢網站域名為“t.com”的網站備案信息;進入“T網”,查看公司介紹及被告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廣播電視節目制作許可證;搜索片名為“??客”的視頻,播放名為“??客@上海??客在上海??耿?”的視頻,將該視頻分享到新浪微博。上述過程均經現場錄像,并對錄像內容進行了相應的截屏。2012年8月31日,浙江省杭州市東方公證處根據上述過程出具了(2012)浙杭東證字第16441號公證書。根據該公證書記載,由播客“mablle117”(上傳視頻數5,460)上傳的涉案視頻時長1小時39分26秒,上傳時間為公證之日五天前,播放次數為1,046次;涉案視頻可正常播放,影片播放前及播放框右下方均有商業廣告,字幕顯示該片聯合拍攝單位為中國電影股份有限公司、美國城有限公司、華影(天津)影視投資有限公司。
涉訴后,被告已將其“T網”上的涉案視頻刪除。
又查明,2012年8月2日,Z律師事務所向上海全T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全土豆科技公司)出具《律師告知函》一份,載明原告系涉案影片的著作權人,對未經許可擅自傳播涉案影片的行為有權進行法律維權行動,并告知全土豆科技公司勿通過所有或經營的網站以任何方式傳播涉案影片的片段或全片。全土豆科技公司于2012年8月7日收到上述函件。全土豆科技公司與被告系關聯公司,涉案網站在原告進行證據保全公證時實際由被告經營。
還查明,原告為本案訴訟,支付公證費1,500元、交通費128.50元、住宿費355元。
訴訟中,原告主張被告在其經營的網站上就涉案影片提供了搜索服務,對搜索結果進行了編輯和選擇,并在涉案網站上上傳涉案影片,其行為屬直接侵權行為。
以上事實,由原告提供的涉案影片DVD封面復印件、電影片公映許可證復印件、授權書、著作權聲明、(2012)浙杭東證字第16441號公證書、公證費發票、交通費發票、住宿費發票、律師告知函、投遞記錄及雙方當事人陳述等證據材料所證實。
本院認為,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制片者享有;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結合涉案影片合法出版物封底、影片字幕內容等相關信息,本院可認定中國電影股份有限公司、美國城有限公司、華影(天津)影視投資有限公司系涉案影片的著作權人。原告通過相關授權,享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有權對侵害涉案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提起訴訟。
關于被告是否侵犯原告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及應否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本院認為,將涉案作品上傳至“T網”供公眾在線播放的直接實施者是該網站的注冊用戶,被告為用戶提供的是信息網絡存儲空間服務,現原告未能舉證證明涉案影片系被告上傳于“T網”,故本院對原告關于被告實施了直接侵權行為的主張不予采納。但是,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提供網絡服務時教唆或者幫助網絡用戶實施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行為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由于影視作品的制作一般需要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故通常情況下權利人不會將影視作品免費發布在互聯網上供公眾任意下載或播放,即使提供免費的下載或播放,也會清晰地標明作品的權利人。同時,原告早在涉案影片上映前就以函件形式告知原告關聯公司相關情況,被告完全有能力通過關鍵詞屏蔽等相應技術手段避免涉案影片在其網站上的傳播。被告作為專門從事影視、娛樂等內容服務的視頻分享網站,應當知曉上傳涉案影片的用戶并非權利人,但未及時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放任侵權行為的發生,其作為提供網絡存儲空間的網絡服務提供者,雖然沒有直接實施上傳行為,卻為他人實施侵犯原告對涉案影片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提供了幫助,主觀上存在過錯,構成幫助侵權,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對于原告主張的經濟損失,鑒于其未能舉證證明因被侵權所遭受的實際損失或者被告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本院綜合涉案作品的類型、知名度、播放次數以及被告主觀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性質、期間等因素酌情確定。關于原告主張的合理費用,公證費1,500元、交通費128.50元、住宿費355元確系為本案訴訟所需,本院對此予以支持;對于律師費,原告為本案聘請律師確需支出相應的費用,本院結合本案情況、律師工作量等因素酌情予以支持;對于打印費,原告未舉證證明其實際支出情況,本院對此不予支持。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項、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B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A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15,000元;
二、被告B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A公司合理費用合計人民幣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00元,由原告A公司負擔1,200元,被告B公司負擔1,3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立案庭)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顧亞安
代理審判員 錢建亮
人民陪審員 王枝良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
書 記 員 楊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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