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民初字第142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 (2013-7-11)
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3)麗蓮民初字第142號
原告:趙××。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吳××。
被告:林××。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司。住所地:麗水市××號。組織機構代碼:****。
訴訟代表人:占××。
原告趙××與被告林××、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何偉榮獨任審判,于2013年7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趙××的委托代理人吳××、被告林××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趙××訴稱:2012年12月19日10時20分許,被告林××駕駛浙K×××××號汽車,在麗水市××都區麗陽街桃源山莊路口追尾撞上原告的浙K×××××號汽車,致使原告汽車損壞。浙K×××××號汽車系被告邱某偉所有,并投保于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麗水分公司。原告車輛經保險公司評估并經修理,花去修理費14616.26元。交警部門認定被告林××負事故全部責任。可被告至今對原告的車輛修理費分文沒有賠償。原告多次催討,可被告至今對原告的車輛修理費分文沒有賠償。請求判令:原告趙××的車輛修理費14616.26元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林××賠償。
被告林××辯稱:原告評估車輛沒有通知被告,對車輛評估發票有異議,被告不能接受,原告將車子修好開出去才告訴被告。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司未作答辯。
經審理本院認定:事故發生的經過與原告訴稱相一致,原、被告雙方自行在交警隊事故認定書上達成調解協議,原告車輛的修理費以保險公司定損估價為準,由被告林××承擔賠償責任。原告趙××的車經保險公司定損估價,其修理費為14616.26元。
本院采信并據以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原告身份證、戶籍證明、公司某某基本信息、組織機構代碼證、行駛證、車輛登記信息、事故認定書、評估確認書、發票及當事人庭審陳述。
本院認為:麗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蓮都大隊作出的(2012)06134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林××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趙××不負事故責任,該認定準確,本院予以采納。原告趙××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損失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司在交強險范圍內予賠償,對交強險以外的損失,原告趙××與被告林××在交通事故認定書中已經達成一致的賠償協議,車輛損失以保險公司評估為準,由被告林××承擔賠償責任。現原告趙××以保險公司定損的損失為依據要求被告林××承擔賠償責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對原告訴請的抗辯,不影響本院對本案依法作出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九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原告趙××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修理費14616.26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賠償人民幣2000元,由被告林××賠償人民幣12616.26元;上述款項于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付清。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00元,減半收取200元,由被告林××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何偉榮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書記員 何 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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