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商初字第546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2013-6-27)
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 2013 )麗蓮商初字第 546 號
原告:雷 x ,男, 19xx 年 x 月 xx 日出生,畬族,住 xx 市 xx 區 xxx 村 x 號,公民身份證號碼: xxx 。
被告:李 x ,男, 19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漢族,住 xx 市 xx 區 xx 路 xx 幢 xx 室,公民身份證號碼: xxx 。
被告:黃 xx ,男, 19xx 年 x 月 x 日出生,漢族,住 xx 縣 xx 鎮 xx 村 xxx 號,公民身份證號碼: xxx 。
原告雷 x 為與被告李 x 、黃 xx 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 2013 年 3 月 14 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應建勇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黃士祥、呂規平參加評議的合議庭,于 2013 年 6 月 27 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雷 x 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 x 、黃 xx 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雷 x 訴稱:被告李 x 以資金周轉為由向原告雷 x 借款人民幣 70000 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條及借款合同和確認書,由被告黃 xx 提供擔保。借款后,被告僅支付一個月利息,對本金及其余利息未予償還。為此,請求:一、判令被告李 x 歸還原告雷 x 借款本金人民幣 70000 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從 2012 年 4 月 10 日起按月利率 2.5% 計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黃 xx 承擔連帶償還責任;三、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李 x 、黃 xx 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 2012 年 3 月 10 日,被告李 x 與原告雷 x 簽訂借款合同向原告雷 x 借款人民幣 70000 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條及確認書,約定借款期限為 2 個月,利息按月利率 2.5% 計算,由被告黃 xx 為該筆借款提供擔保。借款后,被告僅支付一個月利息,對本金及其余利息未予償還。
本院采信并據以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證、借款合同、借條和確認書及當事人庭審陳述。
本院認為:被告李 x 與原告雷 x 簽訂借款合同并出具借條及確認書向原告雷 x 借款,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該借貸關系成立。被告李 x 借款后未依約歸還借款,屬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原告訴請要求被告李 x 歸還借款本金人民幣 70000 元,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訴請要求利息按月利率 2.5% 計算過高,本院酌情予以調整。被告黃 xx 為被告李 x 的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應承擔連帶還款責任。被告李 x 、黃 xx 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原告的訴請和所舉證據放棄抗辯和質證的權利,不影響本院依法對本案作出判決。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 x 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歸還原告雷 x 借款本金人民幣 70000 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從 2012 年 4 月 10 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二、被告黃 xx 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 2120 元,由兩被告負擔;公告費 300 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應建勇
人民陪審員 黃士祥
人民陪審員 呂規平
二 O 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 書記員 藍 祖 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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