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余行審字第53號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法院(2013-7-2)
杭 州 市 余 杭 區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13)杭余行審字第53號
申請人杭州市余杭區環境保護局,住所地杭州市××星火××路××號。
法定代表人姚某某,局長。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代理)孫某某、宇某某某,系該局工作人員。
被申請人杭州某某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代理)施某某,系該公司員工。
申請人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余環罰[2012]第1-2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請,要求對被申請人杭州某某家具有限公司強制執行以下事項:責令被申請人立即停止生產,直至驗收合格。并提供了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及依據。
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3年7月2日召集申請人杭州市余杭區環境保護局及被申請人杭州某某家具有限公司審查聽證。經審查,本院認為,申請人杭州市余杭區環境保護局作出的余環罰[2012]第1-2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且已經生效并具有可執行內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十四)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申請人杭州市余杭區環境保護局申請強制執行的余環罰[2012]第1-2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本院準予強制執行。
本裁定書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審判長雷子君
審判員廖建勝
審判員吳翔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二O一三年七月二日
書記員陸佳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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