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黃浦行初字第189號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2013-7-15)
(2013)黃浦行初字第189號
原告鄭某。
被告上海市某管理局。
委托代理人張某,女,上海市某管理局工作人員。
委托代理人顏某,女,上海市某管理局工作人員。
原告鄭某不服被告上海市某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某局)政府信息公開答復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于2013年7月2日受理后,根據當事人的選擇適用簡易程序,并由審判員馬金銘獨任審判,于2013年7月1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鄭某,被告市某局的委托代理人張某、顏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被告市某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項、《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項[職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程序依據],《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第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三)項[適用法律依據],于2013年1月10日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函告,告知原告鄭某其要求獲取的1946年至1949年上期地價稅繳款記錄信息不屬于政府信息。
原告鄭某訴稱:其申請信息雖產生于舊政權行政部門,但解放后由人民政府部門接管,屬于被告履職中獲取的信息。原告起訴請求法院判決確認被告于2013年1月1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函告違法。
被告市某局辯稱:原告申請獲取的內容系解放前的文件,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的政府信息范圍。被告所作政府信息公開答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適用法律規范正確,請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原告鄭某于2012年12月24日向被告市某局申請獲取“地價稅(解放后稱地產稅)繳款記錄”,具體特征描述為“……1946年至1949年上期地價稅繳款書信息記錄……”被告經審查認為,該信息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所指的政府信息,遂于2013年1月10日函告原告。原告不服,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于2013年6月4日作出維持的復議決定。原告仍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以上事實由被告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函告及郵寄憑證,原告提交的行政復議決定書,當事人庭審陳述等證據證明。
本院認為:被告市某局依法具有受理和處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法定職責。因原告的申請內容據其特征描述記載,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成立之前形成,對該類信息的公開,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調整范圍。故被告函告申請人,其申請獲取的信息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所定義的政府信息,并無不當。原告要求確認被訴政府信息公開答復違法的訴請,因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鄭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鄭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上訴,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遞交上訴狀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馬金銘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王 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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