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行初字第141號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3-7-2)
(2013)浦行初字第141號
原告沈某某。
原告王某某。
原告王某。
法定代理人王某某。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唐鎮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湯怡俊。
原告沈某某、王某某、王某訴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唐鎮派出所要求履行法定職責一案,原告于2013年6月9日起訴來院,本院于同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原告沈某某、王某某、王某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現原告申請撤訴,確系其真實意思表示,經審查并無不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沈某某、王某某、王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原告已預繳),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某某、王某某、王某負擔。
審 判 長 陸 琴
代理審判員 田 勇
人民陪審員 毛幼青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
書 記 員 鄒加沅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