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麗轄終字第47號
——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7-18)
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3)浙麗轄終字第47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陳××。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趙××。
上訴人陳××不服青田縣人民法院(2013)麗青民初字第168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人上訴稱:原審裁定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程序違法,請求撤銷原審裁定。
本院經審查認為,雙方當事人系中國公民,戶籍所在地均在青田縣,且婚姻締結地也在國內,因此,本案應適用中國法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條并未排除國內法院的直接管轄。原審程序合法,對本案作出有管轄權的裁定正確,應予維持。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李月群
審 判 員 江少玲
審 判 員 艾 杰
二O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 書記員 何 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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