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商初字第15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2013-1-15)
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 2013 )麗蓮商初字第 15 號
原告:趙 XX ,男, 1966 年 10 月 21 日出生,漢族,住麗水市蓮都區 XX 小區 X 幢 X 室,公民身份證號碼: XX 。
被告:吳 XX ,女, 1973 年 7 月 14 日出生,漢族,住麗水市蓮都區 XX 路 X 號,現住麗水市蓮都區 XX 村 X 號 X 室,公民身份證號碼: XX 。
被告:章 XX ,男, 1959 年 4 月 8 日出生,漢族,住麗水市蓮都區 XX 街 X 號,現住麗水市蓮都區 XX 村 X 號 X 室,公民身份證號碼: XX 。
原告趙 XX 為與被告吳 XX 、章 XX 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 2012 年 12 月 20 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 依法由審判員應建勇獨任審判, 于 2013 年 1 月 15 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趙 XX 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吳 XX 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章 XX 中途到庭后,未經法庭許可又中途退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趙 XX 訴稱:兩被告系夫妻關系。 2009 年 7 月 14 日,被告吳 XX 以周轉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幣 93000 元,借款后,被告于 2010 年 9 月 23 日歸還了 53000 元,對余款 40000 元重新出具了借條一份,言明借期為 3 個月,月息按 1% 計算。到期后,原告向其催討,被告于 2011 年 1 月 17 日歸還本金 9500 元和支付利息 1500 元,之后被告即沒有還款也沒有支付利息。為此,請求:一、判令兩被告共同連帶償還借款人民幣 30500 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從 2011 年 1 月 17 日起按月利率 1% 計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被告吳 XX 與被告章 XX 系夫妻關系。 2009 年 7 月 14 日,原告趙 XX 通過銀行匯款方式借給被告吳 XX 人民幣 93000 元,借款后,被告吳 XX 于 2010 年 9 月 23 日前陸續歸還了 53000 元,并于當日對余款 40000 元向原告重新出具了借條一份,約定借款期限為 3 個月,月息按 10 ‰計算。借條出具后,被告吳 XX 于 2011 年 1 月 17 日歸還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幣 9500 元并支付利息 1500 元,對剩余本金 30500 元及其余利息未予償還。
本院采信并據以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證、兩被告結婚登記申請書、借條、中國工商銀行匯款憑證及當事人庭審陳述。
本院認為:被告吳 XX 出具借條向原告趙 XX 借款,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該借貸關系成立。被告吳 XX 借款后未依約歸還借款,屬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由于該借款系在被告吳 XX 與被告章 XX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發生,屬夫妻共同債務。原告訴請要求兩被告歸還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吳 XX 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章 XX 中途到庭后,未經法庭許可又中途退庭,視為對原告的訴請和所舉證據放棄抗辯和質證的權利,不影響本院依法對本案作出判決。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 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吳 XX 、章 XX 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歸還原告趙 XX 借款本金人民幣 30500 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從 2011 年 1 月 17 日起按月利率 1% 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 740 元,減半收取 370 元,由兩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應建勇
二 0 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 書記員 藍祖仙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