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麗蓮商初字第1577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2012-12-12)
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2)麗蓮商初字第1577號
原告:章××。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趙××。
被告:杜××。
被告:湯××。
被告:周××。
原告章××為與被告杜××、湯××、周××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2012年9月3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涂杏平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陳淑平、葉小虹參加評議的合議庭,于2012年12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章××的委托代理人趙××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杜××、湯××、周××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章××訴稱:2011年11月16日,原告章××與被告杜××、湯××、周××簽訂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約定:被告杜××向原告借款人民幣120000元,被告湯××、周××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償還責任,保證期間自借款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借款后,經(jīng)原告多次催討未果。為此,請求依法判令:1、被告杜××歸還原告借款本金某民幣1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從起訴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款項還清之日止);2、被告湯××、周××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償還責任;3、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杜××、湯××、周××未作答辯。
經(jīng)審理本院認定:2011年11月16日,原告章××與被告杜××、湯××、周××簽訂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約定:被告杜××向原告借款人民幣120000元,被告湯××、周××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償還責任,保證期間自借款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借款后,被告未予歸還借款。
本院采信并據(jù)以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證明、借款合同、收條、中國某業(yè)銀行銀行卡取款業(yè)務回單及當事人庭審陳述。
本院認為:原告章××與被告杜××、湯××、周××簽訂借款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該借貸關系成立。被告杜××借款后未及時歸還借款,系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現(xiàn)原告訴請要求被告杜××歸還借款本金并支付從主張權利之日起的利息,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湯××、周××作為連帶責任保證人,應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償還責任。故原告訴請要求被告湯××、周××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抗辯權,不影響本案的審理。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杜××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歸還原告章××借款本金某民幣1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從2012年9月3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二、被告湯××、周××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700元,由被告杜××、湯××、周××負擔;公告費300元,由原告章××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涂杏平
人民陪審員 陳淑平
人民陪審員 葉小虹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書 記員 謝建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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