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麗蓮商初字第1601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2012-12-19)
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2)麗蓮商初字第1601號
原告:黃甲。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祁××、黃乙。
被告:朱××。
原告黃甲為與被告朱××追償權糾紛一案,于2012年9月7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涂杏平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李華榮、蔡建輝參加評議的合議庭,于2012年12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黃甲的委托代理人黃乙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朱××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黃甲訴稱:2011年6月24日,被告朱××向應肖曉借款人民幣300000元。原告黃甲作為擔保人在借條上簽字。借款后,被告朱××未能履行還款義務,應肖曉作為債權人要求原告履行其擔保義務。2012年8月29日,原告與應肖曉簽訂協議書一份,并代被告朱××代償了300000元,有應肖曉出具的收條為憑。為此,請求依法判令:1、被告歸還原告代償款人民幣3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從起訴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款項還清之日止);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朱××未作答辯。
經審理本院認定:2011年6月24日,被告朱××向案外人應肖曉借款人民幣300000元。原告黃甲作為擔保人在借條上簽字。借款后,被告朱××未能履行還款義務,案外人應肖曉作為債權人要求原告履行其擔保義務。2012年8月29日,原告與案外人應肖曉簽訂協議書一份,并代被告朱××代償了300000元,案外人應肖曉出具了收條一份。
本院采信并據以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證明、借條、中國建設銀行轉賬憑條、中國工商銀行個人業務憑證(填單)、協議書、收條及當事人庭審陳述。
本院認為:被告朱××向案外人應肖曉借款,由原告提供連帶責任保證,現被告朱××未依約還款,原告作為保證人代償上述借款后,依法有權向被告朱××追償。原告訴請要求被告支付從主張權利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朱××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原告訴請及所舉證據放棄抗辯和質證的權利,不影響本院對本案依法作出判決。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條、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朱××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歸還原告黃甲代償款人民幣3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從2012年9月7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800元,由被告朱××負擔;公告費300元,由原告黃甲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涂杏平
人民陪審員 蔡建輝
人民陪審員 李華榮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書 記員 謝建蘇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