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麗蓮商初字第359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 (2012-6-26)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2)麗蓮商初字第359號
原告:車 XX ,女, 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漢族,住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公民身份證號碼: XX 。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李 XX 、張 XX ,浙江 XX 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 XX ,男, 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漢族,住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紫金街道 XX ,公民身份證號碼: XX 。
原告車 XX 為與被告劉 XX 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 2012 年 3 月 6 日 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應建勇擔任審判長,代理審判員李巍、人民陪審員宋旭霞參加評議的合議庭,于 2012 年 6 月 26 日 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車 XX 的委托代理人張 XX 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 XX 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車 XX 訴稱:原告系車 X (男, 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于 2011 年 3 月 27 日 因疾病在天津市寶坻區死亡)女兒,唯一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被告劉 XX 分別于 2010 年 6 月 29 日 、 8 月 17 日 、 9 月 5 日 、 9 月 20 日 、 10 月 14 日因工程需要等原因,共向車 X 借款人民幣 289000 元,并分別出具了欠條,原、被告雙方對部分借款約定了歸還期限。借款后,經原告多次催討未果。為此,請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歸還原告欠款人民幣 2890000 元及利息(利息從起訴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款清之日止);二、由被告支付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劉 XX 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原告車 XX 與車 X 系父女關系,車 X 于 2011 年 3 月 27 日因疾病在天津市寶坻區死亡,原告車 XX 系車 X 的法定繼承人。被告劉 XX 分別于 2010 年 6 月 29 日 、 8 月 17 日 、 9 月 5 日 、 9 月 20 日 、 10 月 14 日 向車 X 借款共計人民幣 289000 元,同時分別出具了欠條,被告對部分欠條約定了還款期限。借款后,被告至今未歸還上述借款。
本院采信并據以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證、被告人口信息查詢表、死亡人員戶口注銷證明(車 X )、長春凈月經濟開發區凈月街道辦事處 XX 社區居民委員會證明、離婚證、錄音資料、欠條及當事人庭審陳述。
本院認為:被告劉 XX 出具欠條向車 X 借款,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雙方之間形成借貸關系。被告劉 XX 借款后未依約歸還借款,屬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因車 X 已死亡,原告車 XX 作為車 X 的法定繼承人訴請要求被告劉 XX 歸還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劉 XX 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原告的訴請和所舉證據放棄抗辯和質證的權利,不影響本院依法對本案作出判決。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條、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劉 XX 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歸還原告車 XX 借款本金人民幣 289000 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從 2012 年 3 月 6 日起 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 5640 元,由被告負擔;財產保全申請費 2070 元,公告費 300 元,合計人民幣 2370 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應建勇
代理審判員 李 巍
人民陪審員 宋旭霞
二 O 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 書記員 藍 祖 仙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