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麗蓮商初字第787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2012-8-24)
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2) 麗蓮商初字第787號
原告:曹 XX ,女, XX 年 X 月 X 日出生,漢族,住麗水市蓮都區 XX 。公民身份證號碼: XX 。
委托代理人 ( 特別授權 ) :葉 XX ,浙江 XX 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章 XX ,女, XX 年 X 月 X 日出生,漢族,住麗水市 XX 。公民身份證號碼: XX 。
被告:雷 XX ,男, XX 年 X 月 X 日出生,畬族,住麗水市 XX 。公民身份證號碼: XX 。
原告曹 XX 為與被告章 XX 、雷 XX 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 2012 年 5 月 14 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樊世強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黃士祥、呂規平參加評議的合議庭,于 2012 年 8 月 24 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曹 XX 及其委托代理人葉 XX 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章 XX 、雷 XX 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曹 XX 訴稱:原告于 2010 年 7 月 5 日通過抵押自有房屋從 XX 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鄒 XX) 借得人民幣 100000 元,月利率 2% ,借期一年。原告隨后在鄒 XX 的見證下將所借得 100000 元全額借給了被告章 XX 和雷 XX 。借款后,經原告催討,兩被告未予歸還。為此,請求判令:一、兩被告共同歸還原告借款人民幣 100000 元;二、訴訟費用由兩被告承擔。
被告章 XX 、雷 XX 未作答辯。
經審理本院認定:被告章 XX 、雷 XX 系夫妻關系。 2010 年 7 月 5 日,被告章 XX 向原告借款人民幣 100000 元,于 2011 年 11 月 5 日出具借條一份。借款后,經原告多次催討,兩被告未予歸還。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原、被告身份證據、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借條及當事人庭審陳述。
本院認為:被告章 XX 出具借條向原告借款,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該借貸關系成立。 雙方當事人雖然沒有約定借款期限,但當債權人即原告曹 XX 主張歸還借款時,作為債務人的被告章 XX 應當及時歸還。被告雷 XX 與被告章 XX 系夫妻關系,在沒有證據證明該借款系被告章 XX 用于家庭生活、生產以外的事實,夫妻雙方應當共同承擔償還責任。兩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原告的訴請和所舉證據放棄抗辯和質證的權利,不影響本院對本案依法作出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 XX 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章 XX 、雷 XX 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共同歸還原告曹 XX 借款人民幣 100000 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 2300 元,由被告章 XX 、雷 XX 負擔;公告費 300 元,由原告曹 XX 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樊 世 強
人民陪審員 黃 士 祥
人民陪審員 呂 規 平
二 O 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 記 員 顏 冰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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