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麗蓮商初字第572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2012-8-1)
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2) 麗蓮商初字第572號
原告:汪 XX ,男, XX 年 X 月 X 日出生,漢族,住麗水市蓮都區 XX 。公民身份證號碼: XX 。
被告:李 XX ,男, XX 年 X 月 X 日出生,漢族,住麗水市蓮都區 XX 。公民身份證號碼: XX 。
原告汪 XX 為與被告李 XX 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 2012 年 4 月 16 日 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胡月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葉鳳花、黃士祥參加評議的合議庭,于 2012 年 8 月 1 日 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汪 XX 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 XX 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汪 XX 訴稱: 2011 年 12 月 15 日 ,被告因生意周轉向原告借款人民幣 50000 元,約定借期一個月,從 2011 年 12 月 15 日 到 2012 年 1 月 15 日 。借款到期后,經原告多次催討,被告未予歸還。為此請求判令:一、被告李 XX 歸還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幣 50000 元并支付利息 ( 利息從起訴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實際還款之日止 )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李 XX 未作答辯。
經審理本院認定: 2011 年 12 月 15 日 ,被告李 XX 出具借條向原告汪 XX 借款人民幣 50000 元,約定款項于 2012 年 1 月 15 日前 歸還。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予歸還。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證據、借條及當事人庭審陳述。
本院認為:被告出具借條向原告借款,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該借貸關系成立。被告未按約歸還借款,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原告訴請要求被告歸還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 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原告的訴請和所舉證據放棄抗辯和質證的權利,不影響本院對本案依法作出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李 XX 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歸還原告汪 XX 借款本金人民幣 50000 元并支付利息 ( 利息從 2012 年 4 月 16 日起 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 。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 1050 元,由被告李 XX 負擔;公告費 300 元,由原告汪 XX 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胡 月
人民陪審員 葉 鳳 花
人民陪審員 黃 士 祥
二 O 一二年八月一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 記 員 顏 冰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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