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麗蓮民特字第0002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2012-11-12)
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 院
民事判決書
( 2012 )麗蓮民特字第 2 號
申請人湯 xx ,男, 1957 年 4 月 21 日出生,漢族,住麗水市蓮都區 xx 鎮 xx 村 xx 號。公民身份號碼: 3xxxx6 。
委托代理人:賴 xx ,麗水市蓮都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申請人湯 xx 要求宣告湯 x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被申請人湯 x ,女, 1986 年 6 月 9 日出生,漢族,住麗水市蓮都區 xx 鎮 xx 村 xxx 號。公民身份號碼: 3xxxxx47 。申請人湯 xx 與被申請人湯 x 系父女關系。申請人湯 xx 述稱,被申請人湯 x 六歲時才會走路和說話,直到成年說話還口齒不清,如今日常生活不能自理,毫無社會活動能力。 2008 年 10 月 15 日,經評殘系貳級智力殘疾。故申請人湯 xx 申請法院認定被申請人湯 x 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本院受理此案后,申請人向本院提出司法鑒定申請,要求對被申請人湯 x 的智力殘疾等級及有無民事行為能力進行鑒定。經本院委托,浙江省麗水市第二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于 2012 年 11 月 2 日作出法醫精神病鑒定意見書,評定湯 x 中度精神發育遲滯,受該病智力障礙癥狀影響,其表達自己真實意思、辨認和保護自己合法的能力均明顯受損,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另查明:被申請人湯 x 與王 xx 于 2009 年 4 月 20 日登記結婚,婚后于 2009 年 11 月 6 日生育一女王 x 。王 xx 經麗水市蓮都區殘疾人聯合會評殘為精神四級殘疾。
本院認為:被申請人湯 x 存在精神障礙,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有法醫精神病鑒定意見書為據,本院予以認定。申請人湯 xx 作為被申請人湯 x 的父親,具有申請宣告湯 x 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資格,且其申請符合事實及法律的規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宣告被申請人湯 x 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員 雷 文 兵
二 O 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 書記員 何 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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