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麗蓮民特字第0003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2012-11-12)
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 院
民事判決書
( 2012 )麗蓮民特字第 3 號
申請人:陳 xx ,女, 1976 年 11 月 21 日出生,漢族,住麗水市 xx 村 xx 號。公民身份號碼: 33xxx5 。
申請人陳 xx 要求宣告黃 xx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被申請人黃 xx ,男, 1978 年 12 月 14 日出生,漢族,住麗水市 xx 村 xx 號。公民身份號碼: 3xxx14 。申請人陳 xx 與被申請人黃 xx 系夫妻關系。申請人陳 xx 述稱,其與被申請人黃 xx 于 2001 年 7 月 19 日登記結婚,婚后于 2002 年 2 月 26 日生育一子黃河, 2009 年 10 月 5 日生育一女黃想。 2010 年 6 月 5 日,被申請人因突發性腦出血送醫院進行搶救,經多方救治,被申請人失去生活能力。 2010 年 12 月 8 日經中國殘疾人聯合會評定為一級殘疾,后經申請人多方求醫均無法治愈,現被申請人神志不清,無法與人交流,無語言功能,右側肢體無法運動,被申請人處于植物狀態。故申請人陳 xx 申請本院認定被申請人黃 xx 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并指定申請人為其監護人。
本院受理此案后,申請人向本院提出司法鑒定申請,要求對被申請人黃 xx 的智力殘疾等級及有無民事行為能力進行鑒定。經本院委托,浙江省麗水市第二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于 2012 年 10 月 30 日作出法醫精神病鑒定意見書,評定黃 xx 腦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礙(極重度器質性智能損害),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本院認為:被申請人黃 xx 因腦血管病致精神障礙,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有法醫精神病鑒定意見書為據,本院予以認定。申請人陳 xx 作為被申請人黃 xx 的配偶,具有申請宣告黃 xx 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資格,且其申請符合事實及法律的規定,本院予以準許。對于被申請人黃 xx 的監護人問題,申請人系被申請人的配偶,其自愿承擔被申請人的監護職責,擔任被申請人的監護人并無不當,本院予以許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七條、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宣告被申請人黃 xx 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指定申請人陳 xx 為黃 xx 的監護人。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員 雷 文 兵
二 O 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 書記員 何 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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