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刑初字第6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2013-1-4)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3)麗蓮刑初字第6號
公訴機關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因盜竊,于 2008 年 5 月 28 日被浙江省溫州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決定勞動教養一年。因涉嫌盜竊犯罪,于 2012 年 8 月 31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9 月 27 日被逮捕。現羈押在麗水市看守所。
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檢察院以麗蓮檢刑訴( 2012 ) 645 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犯盜竊罪,于 2012 年 12 月 26 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指派檢察員張某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1 、 2011 年 8 月 18 日,被告人劉某伙同 “ 小孩子 ” (另案處理)到麗水市 ×× 都區 ×× 樓下,將被害人徐某發停放在此的 “ 速派奇 ” 牌電動車(價值人民幣 1400 元)盜走。
2 、 2011 年 8 月 27 日,被告人劉某伙同 “ 小孩子 ” 到麗水市 ×× 都區 ×× 新村 ×× 幢 ×× 室樓下柴火間,將被害人張某停放在此的三輛 “ 捷安特 ” 牌自行車盜走。
3 、 2011 年 9 月 17 日,被告人劉某伙同 “ 小孩子 ” 到麗水市 ×× 永 ×× 新村一幢 ×× 單元樓下,將被害人夏某某停放在此的 “ 立馬 ” 牌電動車(價值人民幣 920 元)盜走。
4 、 2011 年 9 月 22 日,被告人劉某伙同 “ 小孩子 ” 到麗水市 ×× 都區解放街 ×× 號 ×× 拍賣公司樓下,將被害人藍某停放在此的 “ 派力迅 ” 牌電動車(價值人民幣 1100 元)盜走。
5 、 2011 年 10 月 10 日,被告人劉某伙同 “ 小孩子 ” 到麗水市 ×× 都區上真殿 ×× 口 ×× 近,將被害人吳某某停放在此的 “ 吉圣 ” 牌電動車(價值人民幣 1150 元)盜走。
6 、 2011 年 10 月 10 日,被告人劉某伙同 “ 小孩子 ” 到麗水市 ×× 都區 ×× 山新村 ×× 幢 ×× 單元樓下,將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此的 “ 綠源 ” 牌電動車(價值人民幣 1015 元)盜走。
7 、 2011 年 10 月 10 日,被告人劉某伙同 “ 小孩子 ” 到麗水市 ×× 都區 ×× 街 ×× 號樓下,將被害人陳某某停放在此的 “ 尼康 ” 牌電動車(價值人民幣 1610 元)盜走。
8 、 2011 年 10 月 22 日,被告人劉某伙同 “ 小孩子 ” 到麗水市 ×× 都區 ×× 號 ×× 幢 ×× 室樓下,將被害人徐某某停放在此的 “ 吉圣 ” 牌電動車(價值人民幣 1610 元)盜走。
9 、 2012 年 8 月 9 日,被告人劉某伙同 “ 小孩子 ” 到麗水市 ×× 都區 ×× 與 ×× 山路路口附近 ×× 美容院門口,將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的 “ 新日 ” 牌電動車盜走。
10 、 2012 年 8 月 9 日,被告人劉某伙同 “ 小孩子 ” 到麗水市 ×× 都區 ×× 街 ×× 號 ×× 家電西邊門口處的停車位上,將被害人何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輛 “ 寶馬 ” 牌紅色山地自行車(價值人民幣 7630 元)盜走。
11 、 2012 年 8 月 30 日,被告人劉某到麗水市蓮都區城東路 ×× 理發店門口,將停放在此的一輛 “ 美利達 ” 牌自行車(價值人民幣 100 元)盜走。
被告人劉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構成盜竊罪。提請依法判處。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公訴機關提供并經庭審質證的下列證據: 1 、戶籍證明; 2 、被告人劉某的供述和辯解; 3 、被害人藍某、周某某、陳某某、王某某、何某某、張某、夏某某、徐某某、吳某某、徐某發的陳述; 4 、現場指認筆錄及照片; 5 、扣押物品清單及照片; 6 、價格鑒定結論書等證實,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結伙他人或單獨采用撬鎖等方式,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及認定的事實成立,提請依法懲處被告人的意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劉某曾因盜竊被勞動教養,具有違法前科,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劉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當庭自愿認罪,依法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 17000 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2 年 8 月 31 日起至 2015 年 1 月 30 日止);
二、被告人劉某的違法所得,退賠給被害人。
上述款項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員 闕少萍
二〇一三年一月四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 記 員 何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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