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麗刑終字第1號
——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1-15)
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裁 定 書
(2013)浙麗刑終字第1號
原公訴機關浙江省青田縣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劉某某。因本案于2012年8月22日被取保候審。經青田縣人民法院決定于2012年11月21日被逮捕。現羈押于青田縣看守所。
青田縣人民法院審理青田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劉某某犯銷售假藥罪一案,于2012年12月5日作出(2012)麗青刑初字第526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劉某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原審被告人,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判認定,2009年9月份至2012年5月28日期間,被告人劉某某在其××青田縣××綜合市場××號中草藥店內出售“偉哥”之類的保健藥品,共獲利人民幣2000余元。2012年5月28日,公安某關在被告人劉某某店內當場查獲并扣押“性欲偉哥”、“久戰金剛”、“偉哥二代”及“美國戰神”各一盒,共計28顆。經鑒定,從被告人劉某某處扣押的用于銷售的“性欲偉哥”、“久戰金剛”、“偉哥二代”及“美國戰神”均為假藥。
原審根據上述事實并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人劉某某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二、公安某關某某的假藥,予以沒收。
被告人劉某某的上訴理由是:原判量刑過重,請求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原判認定被告人劉某某銷售假藥的事實,有青田縣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單,扣押物品照片,麗水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麗食藥監函(2012)29號文件,現場勘驗筆錄、現場示意圖、現場照片,青田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產品性質的認定意見等證據予以證實,被告人劉某某亦供述在卷,所供與上述證據證實情況能相互印證。另有戶籍信息證實被告人劉某某的身份情況。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以營利為目的,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在明知是假藥的情況下仍予以銷售,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藥罪。被告人劉某某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酌情從輕處罰。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被告人劉某某提出原判量刑過重,請求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的上訴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李秀勤
審 判 員 孔小玉
代理審判員 傅 皖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 書記員 鄭 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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