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梁法民初字第00461號
——重慶市梁平縣人民法院(2012-3-26)
重慶市梁平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2)梁法民初字第00461號
原告陽xx,女,生于1982年4月19日,漢族,重慶市梁平縣人,農民。
委托代理人張小勇,重慶市梁平縣福祿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張xx,男,生于1972年7月13日,漢族,四川省宣漢縣人,農民。
委托代理人郭沖,重慶市梁平縣中心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陽xx與被告張xx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惠蕾適用簡易程序,于2012年3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陽xx及其委托代理人張小勇、被告張xx的委托代理人郭沖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于1999年5月在福建務工時相識,2000年2月確立戀愛關系,不久后同居生活,2002年4月18日生育一女名張思琪,2007年1月25日補辦結婚登記。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因性格不合常為家庭瑣事發生矛盾且被告一直不信任原告導致夫妻關系不和,自2009年12月雙方分居生活至今致使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請求法院判決原、被告離婚。
被告辯稱,原告訴稱的事實與客觀實際不相符,原、被告婚姻基礎牢固且婚后夫妻關系一直較好。原告訴稱雙方已分居兩年不屬實,自2010年原告離開共同務工之地福建后,被告每年春節均回梁平與原告及其家人居住生活,故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確已破裂,被告堅決不同意與原告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5月在福建省務工時相識,2000年2月確立戀愛關系,不久后同居生活,2002年4月18日生育一女名張思琪,2007年1月25日在梁平縣蟠龍鎮政府補辦結婚登記。原、被告婚前基礎一般,婚后因性格不合常為家庭瑣事發生糾紛,2009年下半年原告離開共同務工之地福建后,被告于每年春節期間回梁平與原告團聚。現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訴訟來院,要求與被告離婚。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依法采信的:結婚證、常住人口登記卡、證人尹澤平、陽宗建、尹治恒的當庭證言及原告的當庭陳述予以證明。
本院認為,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準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標準。原、被告雖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發生過糾紛,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且原告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夫妻感情確己破裂,對原告主張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陽xx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40元,減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陽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雙方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均未提出上訴或僅有一方上訴后又撤回的,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代理審判員 惠 蕾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王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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