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水縣人民法院
——石林平與蔣芳芳子女撫養糾紛一案(2011-4-6)
石林平與蔣芳芳子女撫養糾紛一案
河南省商水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1)商民初字第77號
原告石林平,男,漢族,1984年7月28日生,住商水縣魏集鎮大石村八組。
被告蔣芳芳,女,漢族,1986年10月5日生,住商水縣魏集鎮大石村八組。
原告石林平為與蔣芳芳子女撫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1年3月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石林平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蔣芳芳未經法庭許可中途無故退庭,本院現依法缺席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雙方于2004年同居生活,同年12月9日生一子取名石x,2008年3月20日生一女取名石x,雙方同居生活期間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且共同生活期間有23萬債務,應共同償還。故訴至法院要求判令非婚生子石宇飛由原告撫養,非婚生女石宇陽由被告撫養,互不承擔撫養費,共同債務23萬元共同償還。
被告辯稱:我們的子女一人一個,互不負擔撫養費,共同債務23萬元我不知道。
原告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依據庭審雙方當事人的陳述,本院確認以下案件事實:
原、被告雙方于2004年同居生活,2004年12月9日生一子取名石x,2008年3月20日生一女取名石x,雙方共同生活期間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本院認為,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間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雙方所生子女原告要求一人撫養一個,且雙方互不承擔撫養費用的訴請,被告表示同意,對此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所訴債務23萬元,因未向本院提交證據,本院對此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非婚生子石宇飛由原告石林平撫養,非婚生女石宇陽由被告蔣芳芳撫養,雙方互不負擔撫養費;
二、駁回原告的其它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郭 愛
審 判 員 王 松
審 判 員 胡 勇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書 記 員 阮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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