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愛民犯故意傷害罪
——河南省平輿縣人民法院(2010-12-8)
姚愛民犯故意傷害罪
河南省平輿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1)平刑初字61號
公訴機關平輿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姚愛民,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教師。2010年9月30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犯罪被平輿縣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0年11月9日被平輿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10年12月2日被平輿縣人民法院取保候審。
平輿縣人民檢察院以平檢刑訴[2010]20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姚愛民犯故意傷害罪,于201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姚愛民到庭參加了訴訟,F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0年8月30日12時許,被告人姚愛民及其妻子劉紅梅與本村村民姚XX夫婦因故發生爭執,繼而發生撕打,姚愛民用一鐵棍將姚XX打傷。經鑒定,被害人姚XX左側第8、9、10脅骨骨折,所受損傷為輕傷。
上述事實,被告人姚愛民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姚XX陳述;證人劉XX、馬X、盛XX、馬XX、汪XX、張XX、楊XX證言;書證:被告人姚愛民的戶籍證明、申訴書、撤訴書、調解協議書、收條;平輿縣公安局(平)公(刑)鑒(法)字[2010]279號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姚愛民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并致人輕傷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姚愛民當庭自愿認罪,認罪態度較好且屬鄰里糾紛,并已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結合本案事實及量刑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姚愛民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拘役一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30日起至2010年10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劉 鑫
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書 記 員 劉艾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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