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紅犯詐騙罪
——河南省平輿縣人民法院(2010-12-9)
李小紅犯詐騙罪
河南省平輿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1)平刑初字第56號
公訴機關平輿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小紅,女,1986年8月10日出生,拉祜族,小學文化,農民。因涉嫌詐騙犯罪于2008年4月19日被平輿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08年4月28日被平輿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因涉嫌詐騙犯罪于2010年9月21日被平輿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詐騙犯罪于2010年10月14日被平輿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由平輿縣公安局于2010年10月15日執行逮捕。現押于平輿縣看守所。
平輿縣人民檢察院以平檢刑訴[2010]20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小紅犯詐騙罪,于201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李小紅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08年1月20日,被告人李小紅把自己的嫂嫂李蘭妹介紹給平輿縣辛店鄉辛店村委村民田六為妻,伙同李蘭妹騙取現金22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田X的陳述,證人黃XX、田XX、田XX、田X、黃XX、李XX、李XX、李XX等人證言,抓獲經過,被告人戶籍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小紅伙同他人采取欺騙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小紅實施犯罪行為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夠積極退還被害人的部分經濟損失,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結合本案的事實和量刑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小紅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所判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21日起至2011年11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員 劉宇飛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書記員 梁 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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