郜拴成交通肇事一案
——河南省西平縣人民法院(2010-11-22)
郜拴成交通肇事一案
河南省西平縣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0)西刑初字第258號
公訴機關西平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郜拴成,男,1961年8月15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9月21日被西平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執行逮捕。現羈押于西平縣看守所。
西平縣人民檢察院以西檢刑訴(2010)19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郜拴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西平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亞紅出庭支持,被告人郜拴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0年9月12日6時50分,被告人郜拴成駕駛無牌三輪汽車由西向東行駛至西平縣西出北路西平縣譚店鄉和張村東路段時,與前方同方向行駛的鞏彥峰駕駛的無牌三輪汽車相撞,致使鞏彥峰駕駛的三輪汽車與路邊行人曹品相撞,造成曹品受傷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經西平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交通事故認定,被告人郜拴成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鞏彥峰負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
上述事實,被告人郜拴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鞏XX、夏XX、郜XX、郭XX的證言,西平縣公安局尸檢報告、車檢報告,書證:交通事故認定書、駐馬店市仲裁委員會調解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郜拴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請求依法判處應予支持。鑒于被告人自愿認罪,案發后積極賠償了被害人家屬全部損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屬諒解,在量刑時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郜拴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拘役三個月。
(刑期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21日起至2010年12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孫國君
審 判 員 趙 洋
審 判 員 蘇 偉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左崇凱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