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中遠、汪林山貪污罪一案
——河南省西平縣人民法院(2010-11-15)
陳中遠、汪林山貪污罪一案
河南省西平縣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0)西刑初字第253號
公訴機關西平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中遠,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西平縣,漢族,初中文化,農民,原系西平縣重渠鄉汪莊村委主任,住西平縣重渠鄉汪莊村委10組。因本案于2010年6月6日被西平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汪林山,男,1950年4月30日出生于河南省西平縣,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西平縣重渠鄉汪莊村委3組。因本案于2010年10月12日被西平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西平縣人民檢察院以西檢刑訴(2010)19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中遠、汪林山犯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任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陳中遠、汪林山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西平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09年,京港澳高速公路西平段擴建工程征用西平縣重渠鄉汪莊的土地,被告人陳中遠在明知被告人汪林山申報的五座為假墳的情況下,積極幫助汪林山申報補償金,騙取國家土地征地補償金10000元,并將其中的7500元私分,被告人陳中遠分得2500元,被告人汪林山分得5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胡XX的證言,書證:西平縣高速公路改擴建附屬物補償金發放表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轉賬憑單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中遠在協助人民政府征用土地過程中,利用職務之便,伙同被告人汪林山騙取國家土地征用補償費用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請求依法判處應予支持。鑒于二被告人自愿認罪,在案發后退出全部非法所得,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可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九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陳中遠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被告人汪林山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員 張宗喜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謝中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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