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平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與李輝、李連生、張永紅、張俊橋、夏浩、張麗平借款合同糾紛一案
——河南省西平縣人民法院(2010-7-15)
西平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與李輝、李連生、張永紅、張俊橋、夏浩、張麗平借款合同糾紛一案
河南省西平縣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0)西民二初字第109號
原告西平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
法定代表人張國平,理事長。
委托代理人張永峰,信貸員。
委托代理人張桂民,信貸員。
被告李輝,男,32歲,漢族。
被告李連生,男,45歲,漢族。
被告張永紅,男,34歲,漢族。
被告張俊橋,男,32歲,漢族。
被告夏浩,男,26歲,漢族。
被告張麗平,女,30歲,漢族。
原告西平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訴被告李輝、李連生、張永紅、張俊橋、夏浩、張麗平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鄭保洲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西平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訴稱,2008年1月4日,被告李輝由被告張永紅、張俊橋、夏浩、張麗平、李連生擔保借我社款4萬元,到期后被告未還。請求依法追回被告拖欠我社的借款本金4萬元及相應利息、罰息被告互負連帶責任,并承擔訴訟費用。
被告李輝、李連生、張永紅、張俊橋、夏浩、張麗平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2007年9月5日,原、被告簽訂農戶小額聯保借款合同一份,約定:借款人與保證人自愿組成聯保小組。自2007年9月5日起至2009年9月5日止,借款人(聯保小組成員)在貸款人處的借款最高額為4萬元。在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額內,借款人申請借款和辦理貸款手續,每筆借款金額、用途、利率、借款日期、還款日期,以借款借據的記載為準。各保證人自愿對本合同項下所有借款人在貸款人處的借款進行互相聯保,共同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在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貸款本息時,代為還款。2008年1月4日被告李輝借原告款4萬元,用于購料,貸款利率按月利率11.205‰執行,2009年1月4日到期。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履行了合同。被告清息至2009年3月31日,下欠借款本金4萬元及相應利息未還。借款期限屆滿后,經原告催要被告仍未歸還,引起糾紛,原告起訴來院。
上述事實有原告陳述,原告提供農戶小額聯保借款合同一份、貸款借據一份,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農戶小額聯保借款合同雙方意思
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規定,合同為有效合同。原告依約履行合同后,被告李輝應依約歸還借款本息。借款期限屆滿后,被告李輝未歸還借款本息,已構成違約。原告起訴要求被告李輝歸還借款本息、罰息,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張永紅、張俊橋、夏浩、張麗平、李連生依約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李輝于判決生效后三日內歸還原告西平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借款本金4萬元及相應利息、罰息。被告張永紅、張俊橋、夏浩、張麗平、李連生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00元,工本費100元,共計900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鄭保洲
二O一O年七月十五日
書記員 胡曉紅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