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華山支行與北京市平谷光亞毛織廠、北京恒泰偉達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
——北京市平谷區(qū)人民法院(2009-8-24)
北京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華山支行與北京市平谷光亞毛織廠、北京恒泰偉達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
北京市平谷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9)平民初字第03965號
原告北京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華山支行,住(略)。
負責人顧玉斌,行長。
委托代理人于福成,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漢族,北京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華山支行客戶經理,住(略)。
北京市平谷光亞毛織廠,住(略)。
法定代表人劉祥,總經理。
被告北京恒泰偉達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住(略)。
法定代表人馬慶偉,經理。
原告北京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華山支行(以下簡稱大華山支行)與被告北京市平谷光亞毛織廠、北京恒泰偉達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泰偉達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啟如獨任審判,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大華山支行的委托代理人于福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北京市平谷光亞毛織廠的法定代表人劉祥到庭參加了訴訟,恒泰偉達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大華山支行訴稱,2007年6月29日,被告北京市平谷光亞毛織廠與原告大華山支行(原北京市平谷區(qū)大華山農村信用合作社)簽定《借款合同》,從原告處借款485萬元,期限為2007年6月29日至2008年6月29日到期,利率為8.458875‰。前述借款由被告恒泰偉達公司提供連帶保證擔保。前述貸款屆滿時,借款人未如約償還到期貸款本息。雖經原告向二被告進行催收,但至今未收回。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北京市平谷光亞毛織廠立即歸還原告大華山支行貸款本金465萬元及相應的貸款利息;恒泰偉達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被告北京市平谷光亞毛織廠答辯稱原告大華山支行的起訴屬實,是欠大華山支行借款本金465萬元但是現(xiàn)在經營不好,沒有能力償還,同意將廠房和使用土地權交給原告大華山支行抵頂貸款本息。
被告恒泰偉達公司既未做出答辯,亦未參加本院庭審。
經審理查明,大華山支行的前身為北京市平谷區(qū)大華山農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合作社)。2005年6月22日,合作社與北京市平谷光亞毛織廠簽訂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北京市平谷光亞毛織廠向合作社借款人民幣485萬元,借款期限為2005年6月22日至2006年6月22日,借款利率為6.96‰。同日,合作社與恒泰偉達公司簽訂《保證合同》,合同約定,恒泰偉達公司為北京市平谷光亞毛織廠的前述借款提供連帶保證責任擔保。合同簽訂后,合作社依約將借款交付給北京市平谷光亞毛織廠。借款期限屆滿后,被告北京市平谷光亞毛織廠未能如期還款,故于2006年6月30日以借新還舊的方式與大華山支行簽訂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北京市平谷光亞毛織廠向大華山支行借款人民幣485萬元用于借新還舊,借款期限為2006年6月30日至2007年6月30日,借款利率為7.308‰。同日,大華山支行與恒泰偉達公司簽訂《保證合同》,合同約定,恒泰偉達公司為北京市平谷光亞毛織廠的前述借款提供連帶保證責任擔保。借款期限屆滿后,北京市平谷光亞毛織廠未能如期歸還借款,故于2007年6月29日與大華山支行又簽訂了一份《借款合同》,從大華山支行借款485萬元,用于借新還舊,借款期限為2007年6月29日至2008年6月29日,借款利率為8.458875‰。同日,大華山支行與恒泰偉達公司簽訂《保證合同》,合同約定,恒泰偉達公司為北京市平谷光亞毛織廠的前述借款提供連帶保證責任擔保。2007年7月20日,北京市平谷光亞毛織廠歸還大華山支行借款本金20萬元,尚欠465萬元未還。故原告大華山支行訴至本院,請求判令被告北京市平谷光亞毛織廠歸還貸款本金465萬元及相應的利息;被告恒泰偉達公司對北京市平谷光亞毛織廠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上述事實有原告大華山支行提供的北京市平谷光亞毛織廠向原告借款的借據、借款合同、保證合同,本院制作的庭審筆錄等證據材料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支付利息。大華山支行依照與北京市平谷光亞毛織廠簽訂的借款合同向被告北京市平谷光亞毛織廠發(fā)放貸款后,北京市平谷光亞毛織廠理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歸還借款本息。被告恒泰偉達公司對北京市平谷光亞毛織廠應向大華山支行償還的借款本息,亦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現(xiàn)原告大華山支行要求被告北京市平谷光亞毛織廠歸還借款本息,并要求被告恒泰偉達公司對北京市平谷光亞毛織廠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訴訟請求,理由正當,證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北京市平谷光亞毛織廠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歸還原告北京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華山支行借款本金四百六十五萬元,并按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利率標準支付該款自二○○八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款還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北京恒泰偉達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對被告北京市平谷光亞毛織廠應償付北京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華山支行的借款本金、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北京恒泰偉達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償付上述借款及利息后,有向被告北京市平谷光亞毛織廠追償?shù)臋嗬?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二萬四千三百三十五元,由被告北京市平谷光亞毛織廠負擔(限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同時按照不服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員 張啟如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賈曉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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