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翠龍與北京市平谷區大興莊鎮吉臥村村民委員會承攬合同糾紛案
——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2009-4-7)
孫翠龍與北京市平谷區大興莊鎮吉臥村村民委員會承攬合同糾紛案
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9)平民初字第01505號
原告孫翠龍,男,1983年7月20日出生,漢族,北京市平谷區王辛莊鎮楊家會村人,住(略)。
被告北京市平谷區大興莊鎮吉臥村村民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張廣忠,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劉振福,男,1955年8月22日出生,漢族,北京市平谷區大興莊鎮吉臥村黨支部書記,住(略)。
原告孫翠龍與被告北京市平谷區大興莊鎮吉臥村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吉臥村委會)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張國紅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孫翠龍及被告吉臥村委會的委托代理人劉振福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完畢。
孫翠龍訴稱,2008年3月間,我為吉臥村委會打了一眼農業井,雙方當事人為此還簽訂了一份水井工程合同書,在該合同中,明確約定了雙方的權利義務。2008年4月6日,該井經過雙方當事人及鎮政府節水辦、區水務局等相關部門共同驗收合格后,我將井交付給吉臥村委會。吉臥村委會已支付給我打井款45 000元。截止到2009年3月9日,吉臥村委會還尚欠我打井工程余款51 000元一直未予支付。故我訴至法院,要求吉臥村委會給付我所欠的打井余款51 000元。
吉臥村委會辯稱,孫翠龍為村委會打了一眼農業井是事實,打井的工程總款為96 000元。該井為農業井,區政府對此是有補貼的。孫翠龍把井打完后,區水務局等部門可能對該井進行了驗收登記,因為相關部門已經把該井的補貼款45 000元撥到鎮政府了,孫翠龍已從鎮政府領到了該部分款項。村委會還尚欠孫翠龍打井工程款51 000元,村委會準備再對該井進行實地試驗,檢驗一下是否達到了雙方所簽合同中約定的標準。因為村委會要專款專用,現在村委會無力在短期內將所欠孫翠龍的打井款償還上,如果分期支付欠款還是可能的。
經審理查明,2008年3月4日,孫翠龍與吉臥村委會簽訂了一份水井工程合同書,合同約定:1、孫翠龍受吉臥村委會的委托承擔吉臥村委會新建農業井工程任務,工程建設地點在大興莊鎮吉臥村西小道北,工程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井深為120米,計劃工期為60天;2、吉臥村委會提供本工程的全部審批文件,提供工程設計書,工程坐標及相關地形圖,并提供工程施工所需“路通井場,電通機臺,供水通井口,排漿排水通,場地平整”符合要求,并負責相關費用;3、孫翠龍依據設計施工,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規范;4、孫翠龍向吉臥村委會提供水井使用說明及管理辦法;5、工程造價為每延米800元;6、工程總預算為96 000元;7、工程完工并經相關部門驗收合格且交付資料齊全后,吉臥村委會支付孫翠龍合同標的額的其余50%;8、當事人雙方及主管部門水資源局、節水辦、水務站共同參與驗收;9、驗收標準為工程質量符合原設計標準,各項指標符合國家規范等。合同簽訂后,孫翠龍按合同約定進行了施工。2008年4月6日,相關部門對該眼井進行了驗收。截止到2009年3月9日,吉臥村委會已支付給孫翠龍打井工程款45 000元,對余款51 000一直未予支付。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本院與平谷區水務局進行核實,孫翠龍為吉臥村委會所承攬的農業井已經水務局及相關部門驗收并登記在案,證實該眼井能夠正常使用。
上述事實有孫翠龍向法庭提交的雙方當事人之間簽訂的水井工程合同書、水文地質井孔綜合圖表、電話記錄及當事人的陳述等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孫翠龍與吉臥村委會之間簽訂的水井工程承攬合同,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是合法有效的,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孫翠龍已將合同約定的農業井交付給吉臥村委會,吉臥村委會理應按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款。故孫翠龍要求吉臥村委會支付所欠工程余款51 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北京市平谷區大興莊鎮吉臥村村民委員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孫翠龍打井工程款五萬一千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訴訟費用五百三十八元,由被告北京市平谷區大興莊鎮吉臥村村民委員會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按照不服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員 張國紅
二○○九 年四月七日
書 記 員 閆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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