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自利與北京市平谷區平谷鎮岳各莊村民委員會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案
——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2009-3-5)
張自利與北京市平谷區平谷鎮岳各莊村民委員會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案
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09)平民初字第00060號
原告張自利,男,1959年11月2日出生,漢族,北京市平谷區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韓冰,北京市瀚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北京市平谷區平谷鎮岳各莊村民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王久生,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趙瑞雪,北京市百瑞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自利與被告北京市平谷區平谷鎮岳各莊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委會)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一案,本院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自利以其租用村委會的土地,被村委會交由他人使用后,未得到相應補償為由而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村委會付給其地下室補償款507 144.95元、青苗補償費30 000元、經營損失560 000元,總計人民幣1 097 144.95元。
本院認為,原告張自利在租用村委會土地期間,案外人經與村委會和張自利三方協商后,使用了張自利租用村委會的土地,致使張自利與村委會簽訂的租地合同未能履行至期滿。
本案審理過程中,村委會稱案外人未就張自利受到的經濟損失向村委會支付過補償款,本村無賠償義務,對此,張自利亦未能提供相反的證據。張自利雖以村委會應向其支付補償款為由訴至本院,但由于村委會不同意向張自利支付補償款,且張自利沒有向本院提供充足的證據材料,證明村委會就是應向其支付補償款的義務人,故,原告要求村委會向其支付地下室補償款、青苗補償費、經營損失的訴訟請求,事實根據不足。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一款(三)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張自利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張啟如
二○○九 年 三 月 五 日
書 記 員 賈曉楠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